哪些行政處分不被納入行政複議

哪些行政處分不被納入行政複議
哪些行政處分不被納入行政複議
1、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八條:“不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分或者其他人事處理決定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提出申訴。
不服行政機關對民事糾紛作出的調解或者其他處理,依法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解釋
行政複議法第8條排除了下列三種行政複議情形:
內部行政行爲:
行政處分及其他人事處理決定。行政處分是指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對所屬的國家工作人員違法失職行爲尚不構成犯罪,依據法律、法規所規定的權限而給予的一種懲戒。
行政機關對民事糾紛作出的調解或者其他處理。
如勞動部門對勞動爭議的調解;《環境保護法》第41條規定的對環境保護管理行政部門就環境污染損害賠償所做出的處理決定不服,可提起民事訴訟,而不得提起行政訴訟或申請行政複議。
3、抽象行政行爲。
抽象行政行爲原則上不作爲行政複議對象,但有例外,如行政複議法第7條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