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視居住住哪裏

監視居住住哪裏
監視居住是住哪裏

《刑訴法》第七十三條監視居住應當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處執行;無固定住處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對於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在住處執行可能有礙偵查的,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但是,不得在羈押場所、專門的辦案場所執行。


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除無法通知的以外,應當在執行監視居住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監視居住人的家屬。


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託辯護人,適用本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


人民檢察院對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決定和執行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其實都是有權決定對刑事案件中的嫌疑人、被告人採取監視居住措施,但前提肯定還是要依法採取。不過實際負責執行監視居住的,往往就是公安機關了。而執行監視居住,一般是在被監視居住人的家裏,特殊情況下則需要專門指定居所監視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