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合同解除後裝飾裝修殘值損失如何確定

租賃合同解除後裝飾裝修殘值損失如何確定
合同解除由誰承擔裝修殘值損失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第(二)項的規定,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合同解除時,雙方對已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的處理沒有約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因承租人違約導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請求出租人賠償剩餘租賃期內裝飾裝修殘值損失的,不予支援。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應在利用價值範圍內予以適當補償;如果雙方簽訂合同時,沒有約定對裝修物的處理內容,那麼按照上述法律規定,合同解除,由導致合同解除的違約方承擔裝飾裝修殘值損失。違約方要求未違約方賠償裝飾裝修殘值損失是不能支援的。如果出租房同意利用承租人裝修物的,出租房應在利用價值範圍內予以補償。


在房屋進行租賃的時候,雙方簽訂的租賃合同也就約定了租賃的期間,在這次期間當中,雙方不能夠隨意的進行合同的解除,但是有一些特殊情況下仍然是可以的,比如說在使用租賃物的時候,方法不恰當給出租人帶來了損失,可以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