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外國人限制出境的措施都有什麼

限制外國人限制出境的措施都有什麼
限制外國人限制出境的措施都有什麼
1、是當事人有未執行民事案件的,向當事人口頭通知或書面通知,在其案件(或問題)執結之前,不得離境;
2、是人民法院可作出限制出境協助執行通知,責令當事人不準出境,並扣留其身份證或者護照,註明不準出境的原因;
3、是人民法院未能扣留其身份證或者護照的,可要求公安機關協助收繳、吊銷其證件,或請公安機關宣佈作廢;
4、是對未持有護照或者其他出入境證件的,可要求公安機關在限制出境期限內不予批准通報備案對象的出國(境)申請;
5、是如未能扣押被限制出境人員的證照,需在邊境檢查站阻止出境的,可要求公安、邊境機關協助邊控。控制措施主要有:掌握出入境動態、阻止出境、阻止出境且扣留證件、阻止入境、阻止入境且扣留證件、扣留人員。對需要掌握出入境動態的邊控對象,控制期最長不得超過1年。對需要採取其他控制措施的邊控對象,控制期限一般爲1個月,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