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失信被執行人違反法院高消費限制禁令的,屬於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行爲,予以拘留、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若干規定》
第十條 人民法院應當設定舉報電話或者郵箱,接受申請執行人和社會公衆對被限制消費的被執行人違反本規定第三條的舉報,並進行審查認定。
第十一條 被執行人違反限制消費令進行消費的行爲屬於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行爲,經查證屬實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的規定,予以拘留、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責任。
有關單位在收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後,仍允許被執行人進行高消費及非生活或者經營必需的有關消費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的規定,追究其法律責任。
限制高消費令內容:
一)對自然人的限制。
1、不得乘坐飛機、豪華客船、出租車等高檔交通工具和使用高檔通訊工具;
2、不得在星級賓館、酒樓、酒吧、歌舞廳、夜總會、桑拿浴室、健身房等高消費場所消費;
3、不得購置高檔商品、大額生活用品、汽車及租賃寫字樓辦公;
4、不得購買、新建、擴建、裝修房屋;不得出外旅遊、度假及爲家庭成員支出大額費用;
5、不得出國出境;
6、不得對外投資(包括開辦公司、購買股票債券等)。只能保留按政府規定的最低生活標準的生活費用,其他均屬被執行財產範疇。
7、被限制人的子女不得就讀高消費的民辦高校。
二)對法人或其他組織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的限制。
1、不得履行爲其單位辦理財產抵押、轉讓及爲他人提供擔保的職務行爲;
2、不得以公款在賓館、飯店、酒樓、歌舞廳、西餐廳、夜總會、桑拿浴室、健身房、高爾夫球場等高消費場所消費,也不得批准其工作人員以公款進行上述消費;
3、不得在單位報銷乘坐出租車、火車臥鋪、飛機、輪船四等以上艙位等交通費用;
4、不得出國出境;
5、不得向其工作人員發放獎金和分配紅利;
6、其單位財務狀況需每月定時向法院申報,並隨時接受審計。
綜上所述,如果因爲沒有執行義務或者欠款被納入失信人員名單後,被限制高消費的話是要按照規定來執行的,如果違反限制消費令的,不僅是會被罰款,還有可能會被拘留,構成犯罪的話還會被刑事處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