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有悔改表現的認定

確有悔改表現的認定
確有悔改表現的認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確有悔改表現是指必須具備以下四個方面的情形:
一、認罪服法;
二、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
三、積極參加政治、文化、技術學習;
四、積極參加勞動,完成生產任務。
確有立功表現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檢舉、揭發監內外犯罪活動,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線索,經查證屬實的;
二、阻止他人犯罪活動的;
三、在生產、科研中進行技術革新,成績突出的;
四、在搶險救災或者在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現積極的;
五、有其他有利於國家和社會的突出事蹟的。
確有重大立功表現的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二、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三、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舍已救人的;
五、在抗禦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