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認罪的表現有哪些?

拒不認罪的表現有哪些?

法院審理刑事案件的時候,會綜合各種因素判刑,大部分犯罪分子在壓力之下都會認罪伏法。有些犯罪分子執迷不悟,在法院審理過程中還拒絕認罪,對於這種態度,法院不會從輕處理,也不能用於緩刑。那麼,拒不認罪的表現有哪些?下面我們一起跟隨小編了解下。

一、拒不認罪的表現有哪些?

嫌疑人拒不認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辯解或沉默。根據刑事訴訟法律法規,犯罪嫌疑人有拒絕自證其罪的權利。但是刑事訴訟懲罰犯罪的依據是事實和法律。如果有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沒有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也能定罪。《刑法》第六十二條規定:我國法律對於非犯罪情節從重處罰只有法定從重處罰,不存在酌定從重處罰。

根據《關於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見》的說明,酌定情節可以分爲從寬情節和從嚴情節,並不存在從重情節。我國法律對非犯罪情節需要酌定從重的,如累犯、毒品再犯、國家安全累犯等均以明文形式進行了規定,即一切非犯罪從重情節均爲法定,不存在酌定形式。我國法律未授予法官擬製法律的權利,因此非犯罪情節從重處罰不存在法定以外情況。

二、犯罪嫌疑人沒有認罪可否定罪?

對證據的真實性,應當綜合全案證據進行審查。對證據的證明力,應當根據具體情況,從證據與待證事實的關聯程度、證據之間的聯繫等方面進行審查判斷。證據之間具有內在聯繫,共同指向同一待證事實,不存在無法排除的矛盾和無法解釋的疑問的,才能作爲定案的根據。沒有直接證據,但間接證據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

1、證據已經查證屬實;

2、證據之間相互印證,不存在無法排除的矛盾和無法解釋的疑問;

3、全案證據已經形成完整的證明體系;

4、根據證據認定案件事實足以排除合理懷疑,結論具有唯一性;

5、運用證據進行的推理符合邏輯和經驗。

三、哪些案件不能適用認罪認罰案件?

認罪認罰案件必須要確保寬嚴有據、罰當其罪,避免片面地從嚴和一味地從寬這兩種錯誤的傾向。從保障人權和確保司法公正角度,以下幾類案件不適用: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屬於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爲能力的精神病人;

2、未成年人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他們的代理人和辯護人對未成年人認罪認罰有異議的;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不構成犯罪,以及有其他不宜適用的情形。對犯罪性質惡劣、犯罪手段殘忍、社會危害嚴重的犯罪分子,其坦白認罪不足以從輕處罰的,也必須依法嚴懲。

綜上所述,拒不認罪屬於不能判處緩刑的情況,犯罪嫌疑人有拒不認罪的表現,法院不會考慮從輕處理,即便可以判處緩刑的,也不能做出這樣決定。如果犯罪嫌疑人不認罪,只要法院收集的證據材料完整,形成完整的證據鏈,可以證實犯罪的,依然可以作出合理的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