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的基本常識

刑事訴訟法的基本常識
刑事訴訟法的基本理念
刑事訴訟法的基本理念如下

刑事訴訟的基本理念

(一)懲罰犯罪與保障人權

1、懲罰犯罪是對國家刑罰權的賦予,保障人權是對國家刑罰權的規制。

2、當懲罰犯罪與保障人權發生衝突時,犯罪控制模式往往選擇懲罰犯罪,正當程序模式則往往選擇保護人權

3、現代人權保障理念的核心是維護人的價值和尊嚴。國家權力存在的唯一合法性,在於爲公民個人正當權利提供保護。由於權力具有擴張性,所以必須對權力加以限制。

4、現代法治國家將保障被追訴人權利的價值置於訴訟制度的首位,在衝突情況下,原則上保障人權優先於懲罰犯罪。在訴訟制度上體現爲:審前程序司法審查的確立、辯護制度的完善和證據排除規則的確立。

(二)程序公正與實體公正

1、司法公正包括實體公正和程序公正。實體公正是結果的公正,程序公正是過程的公正。

2、關於程序公正與實體公正的關係有以下幾種觀點:(1)實體優先論。(2)並重論。(3)程序優先論。

3、程序公正與實體公正具有內在的一致性,終極目的都在於公正解決糾紛。程序公正具有保障實體公正實現的作用。由於程序公正具有不同於實體公正的評判標準,程序公正相對於實體公正又具有獨立性。

4、由於發現事實和適用法律的不確定性,實體公正具有不確定性,而程序公正的特點有助於爲這種不確定性提供正當性的基礎。

5、在追求實體正義的過程中應將程序正義放在優先地位。

(三)訴訟效率

訴訟效率要求:

1、嚴格控制審前行爲的期間,要求被告人要不被拖延地帶到審判官面前;

2、對羈押期間進行嚴格限定;

3、庭審中奉行不間斷審理原則;

4、廣泛建立簡易程序加速刑事案件的處理。

相關閱讀:

刑事訴訟的五個階段

立案、偵查、起訴、審判和執行。

在刑事訴訟法中,刑事案件處理有兩種類型:對於需要偵查的案件,叫做公訴案件,需要經過立案、偵查、起訴、審判和執行五個階段;對於不需要偵查的案件,被害人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的,叫做自訴案件,需要經過立案、審判和執行三個階段。

(1)立案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對報案、控告、舉報、自首以及自訴人起訴等方面的材料,按照各自的職能管轄範圍進行審查後,判明是否有犯罪事實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依法決定是否作爲刑事案件交付偵查或審判的訴訟活動。立案是刑事訴訟活動開始的標誌。社會生活中出現糾紛或者事件後,只有經過公安司法機關立案,才能進入刑事訴訟軌道,才能進行後面的偵查或者審判。

(2)偵查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在辦理案件過程中,爲收集證據、查明及證實犯罪和緝獲犯罪人而依法採取的專門調查工作和有關的強制性措施。對公訴案件而言,立案之後就進入了偵查階段,透過偵查活動,收集確實、充分的證據,查明犯罪事實,查獲犯罪嫌疑人,爲以後檢察機關的提起公訴打下基礎;透過偵查,如果發現不應當對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責任,應該撤銷案件,犯罪嫌疑人己經被逮捕的,應立即釋放。

“專門調查工作”具體包括訊問犯罪嫌疑人,詢問證人、被害人,勘驗、檢查,偵查實驗,搜查,扣押物證、書證,查詢、凍結存款、匯款,鑑定,通緝,辨認等訴

訟活動。“有關的強制性措施”具體包括對犯罪嫌疑人適用的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等五種強制措施,還包括必要時採用的其他強制性方法,如強制檢查、強行搜查、強制扣押等。

(3)起訴有兩種,包括公訴和自訴。

(4)審判是指人民法院在控、辯雙方及其他訴訟參與人蔘加下,依照法定的權限和程序,對於依法向其提出訴訟請求的刑事案件進行審理和裁判的訴訟活動。

(5)執行則指刑事執行機關爲了實施己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所確定的內容而進行的活動,在我國,刑事執行的主體主要是人民法院、公安機關和監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