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內居民個人購匯管理實施細則第二十九條主要內容是什麼

境內居民個人購匯管理實施細則第二十九條主要內容是什麼
境內居民個人購匯管理實施細則第二十九條主要內容是什麼
銀行爲居民個人辦理售匯時,應當區分下列不同情況辦理:
(一)銀行審覈覈銷情況時,應當按下列規定辦理:
1、對於沒有未覈銷記錄的,審覈規定的證明材料無誤後,爲其辦理售匯手續。
2、對於有未覈銷記錄,但能夠提供覈銷憑證的,先爲其辦理覈銷手續,再審覈規定的證明材料無誤後,爲其辦理售匯手續。
3、對於有未覈銷記錄,但不能提供覈銷憑證的,要求其將上次所購外匯結匯,憑結匯水單和規定的證明材料重新辦理購匯手續。在居民個人提供覈銷憑證辦理完購匯覈銷手續前,或者將上次所購外匯結匯前,不得爲其辦理售匯手續。
(二)銀行審覈外匯局覈准情況時,應當按下列規定辦理:
1、對於在規定限額之內的,審覈規定的證明材料無誤後,爲其辦理售匯手續。
2、對於在規定限額以上,且居民個人提供了外匯局的核準件,在系統中業已查詢到了外匯局覈准件電子數據的,審覈外匯局的核準件和規定的證明材料無誤後,爲其辦理售匯手續。
3、對於在規定限額以上,且提供了外匯局的核準件,但在系統中未查到相關外匯局覈准件電子數據的,應當告之其到核發覈准件的外匯局補錄電子數據,不得爲其直接辦理售匯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