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繼承糾紛反訴狀

遺囑繼承糾紛反訴狀
遺囑繼承糾紛反訴狀的具體內容規定是什麼?
符合條件是可以當庭反訴的。 一、 反訴的概念和特徵 反訴是指在已經開始的訴訟程序中,本訴的被告以原告爲相對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與本訴存在牽連關係的獨立的反請求。其特徵是: 1、反訴當事人具有特定性,反訴只能由本訴的被告向本訴的原告提起。 2、反訴具有相對獨立性,反訴只要提起,不因本訴的撤回而終結。 3、反訴目的具有對抗性,反訴可抵消、吞併、排斥原告的訴訟請求。 反訴不同於反駁。反駁是指在訴訟中,一方當事人爲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提出各種有利於自己的事實和理由,以否定和駁斥對方當事人的主張的一種辯論活動。 二、 提起反訴的條件 1、只能由本訴的被告對本訴的原告提起。 2、只能在本訴進行中提起。 3、只能向受理本擴的法院提起。 4、與本訴適用同一種訴訟程序審理。 5、與本訴有牽連關係。 三、 反訴的審理 被告提出反訴後,法院應審查是否符合起訴的一般條件和反訴的特別條件,對符合條件的反訴,應予受理。被告如果在開庭過程中才提出反訴,除非原告放棄法定的答辯期利益,法院應休庭讓原告答辯並另行指定開庭的期日。法院原則上應一併審理本訴與反訴,將兩訴合併調查和辯論,並且一併對兩訴作出裁判。在例外情況下,法院也可將反訴與本訴分開調查和辯論,並且在其中一訴已達到可作出判決的程序時,先行作出部分判決。 以上是遺囑繼承糾紛反訴狀的具體內容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