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財產轉移,夫妻共同財產如何分割?

夫妻共同財產轉移,夫妻共同財產如何分割?

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關係以婚姻關係的存在爲基礎,婚姻關係解除時,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條規定了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農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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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婚後的共同財產,請問怎麼進行夫妻共同財產轉移呢?

您好,關於“夫妻共同財產轉移,夫妻共同財產如何分割?”這個問題,我的解答如下:

夫妻共同財產轉移有哪些情形

1、立即轉移公司流動資金

掌握公司股權的一方,可以以虛構公司運營成本(如開廣告發票、大幅做賬提高公司進貨價格)方式減少另一方的可分配股權淨值,也可以採用"假籤合同"、對外付款無法回籠、做呆死壞賬的方式,減少股東可分配權益,使公司流動資金和淨利潤大大降低。

2、以故意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形式惡意轉移公司財產

爲了"避免"自己的股權價值遭受離婚分割的"損失",和生意夥伴惡意串通,以合法"擔保"合同形式,爲生意夥伴提供擔保。之後,又故意指使被擔保人與債權人形成訴訟,利用判決書、調解書承擔"連帶責任","合法"地"輸"掉夫妻共同股權所包含的財產。

3、製造虛假"借款"官司,讓配偶承擔連帶債務

由於有限公司目前普遍存在"基本帳戶與個人帳戶混用"的實際情況,有些股東在面臨離婚時,與生意夥伴達成一致,利用生意夥伴在其個人名下匯入合同款項的往來銀行憑證,再後補借條,公司再做賬掛"其他應收款",形成債權債務關係,讓配偶承擔連帶債務。而由於配偶一方無法查閱公司合同檔案及財務具體分類賬明細,甚至不能成爲共同被告,導致"借款"官司中公司敗訴,減損公司股東權益。

4、利用股權代持,隱匿夫妻共同財產

一些有心計的富豪股東,爲預防離婚時影響公司股權,採用讓他人"掛名"成爲"顯名"股東、自己隱藏背後,利用和"顯名股東"的內部協議,"垂簾聽政"做"幕後老闆".即使配偶發現自己與公司關係密切,但苦於沒有證據,也無法分割公司股權。

5、以借款方式"出資",離婚分擔注資債務

在公司成立之初,有準備的一方會以"借款"從串通好的親友、生意夥伴處匯入自己帳戶中資金(其實這些資金是自己提供的),再寫一張"借條"原件放在自己處(放在對方處擔心"弄假成真")。一旦出現離婚糾紛,將"借條"拋出,要求配偶承擔。甚至會另釀訴訟,借法院之"手",定"借款事實",弄"假"成"真",讓配偶一方防不勝防。

6、低價"轉讓"公司股權,迫使配偶無法染指公司股權

公司的實際業績很好,但出於避稅等種種因素考慮,公司年度會計報表做低,甚至微虧。再以大大低於股權實際價值的價格將股權轉讓給其他股東甚至第三人,並且延長付款期限。即使配偶一方提出異議,因無法舉證證明公司實際股權價值或受讓方的"惡意",導致提起公司股權轉讓無效訴求被駁回,甚至有的法院根本不予立案。

7、利用"其他股東優先購買權"大做文章,推翻原離婚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