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夫妻共同財產分割規定如何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根據夫妻共同財產分割規定如何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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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話說百年修得同船渡,千年修得共枕眠,但更多的時候夫妻間表現出來的確實夫妻本是同林鳥大難臨頭各自飛。面對這樣的情況便不得不走上離婚的道路此時就需要開始考慮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問題了。那麼根據夫妻共同財產分割規定如何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呢?下面給大家做一點簡單的介紹。

根據新《婚姻法》的立法精神以及各國的立法例,在分割共同財產過程中還要堅持以下一些原則:

1.有利於生產和生活的原則。隨着近年來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常常涉及生產資料。因此,分割共同財產時,應注意從有利於生產和生活的需要出發,不損害財產的效用和價值。生產資料應儘可能地分給從事生產和經營的一方,對另一方可分給其他財產和作價補償。對各種生活資料應考慮雙方和子女的生活需要,實事求是地合理分割。

2.夫妻均等分割原則。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來源等情況,具體處理時也可以有所差別,屬於個人專用的物品,一般歸個人所有。如果個人專用物品價值較大,歸專用人所有顯失公平的,可以適用抵償原則。這是男女平等原則在夫妻共同財產分割上的重要體現。我國法律規定,男女平等。既然夫妻共同財產的權利主體是夫妻雙方,那麼,原則上,夫妻共同財產應由夫妻雙方均等分割。

3.夫妻對夫妻共同財產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判決。法律授權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是正確的,也是符合實際的。人民法院要結合夫妻共同財產的性質、數量、財產的實際狀況、雙方當事人的意願和生活習慣經濟地位等因素,在“夫妻均等分割、適當照顧女方”的原則下,合情合理地分割夫妻共同財產,還需要把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與債務清償、子女撫養經濟幫助等聯繫起來統盤考慮。同時,人民法院還應考慮到判決後離婚夫妻對判決的實際履行能力和條件。

4.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對一方有過錯引起的離婚訴訟,不僅要分清是非責任,而且在分割財產時,要照顧無過錯一方的利益。

5.適當照顧女方和子女利益的原則。這是由我國當前婦女經濟地位所決定的。夫妻均等分割,並不是夫妻絕對平均,也不是簡單地對夫妻共同財產對半分割。《婚姻法》施行五十年來,我國婦女在政治、經濟、文化等各方面的地位得到了明顯提高,基本上實現了男女平等。所以,在立法上繼續保留“照顧女方”是沒有必要的。但是,由於歷史原因、生理原因等多種因素,婦女的經濟地位、生活能力總體上相對較弱,男女經濟地位短期內還不能實現完全平等。離婚時,對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適當照顧女方是必要的,在司法實踐上也是可行的。而保障子女的利益,則是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需要。

夫妻財產分割問題是一個非常嚴肅的問題,其中涉及到夫妻雙方、子女等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所以在進行夫妻財產分割的時候需要格外謹慎。這時候就必須要根據夫妻共同財產分割規定來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當然法律上夫妻對共同財產的權力是平等的,但是當在處理離婚案件的時候法官還是會根據夫妻間存在的具體情況做出法律允許範圍內的調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