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房屋買賣的廣告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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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房屋買賣糾紛有哪些

(一)賣方起訴的糾紛。


賣方起訴的糾紛多表現爲:賣方沒有房屋權屬證明,以較低的價格將其農房出賣給非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如城鎮居民,但隨着房價的飛速上漲,利益的驅動使賣方不甘於當時的價格而試圖收回房屋再次獲利。因此,賣方常以買賣合同違反《合同法》第52條之規定爲由,即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之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爲無效合同,請求法院確認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二)買方起訴的糾紛。


買方起訴的糾紛具體來說爲:由於農村房屋不具有產權證,或僅有鄉鎮產權,因此,在買賣合同簽訂後,買方是無法辦理房屋產權過戶登記或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取得房屋產權的。加之,目前一些政策性檔案禁止向城鎮居民出售農村房屋,於是買方便起訴至法院,要求確認買賣合同無效,由賣方返還購房款,或請求賣方支付相應的違約金等。


(三)其他與農房買賣有關的糾紛。


此類糾紛並不直接表現爲買賣合同糾紛。例如,農房聯建一般是農民出地,他人出資來共同修建房屋,修好的房屋由雙方協商進行適當分配。


其實常發生的糾紛爲:農民在房屋建好後反悔,想獨吞房屋,不讓出資方入住,出資方只好起訴,請求法院確認其對房屋享有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