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決書(確認民事行爲能力用)

民事判決書(確認民事行爲能力用)
民事行爲能力
可以,根據我國《民法總則》第17條-第24條的規定,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包括兩種情況: 1、8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 第19條規定,八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爲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爲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爲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爲。 特殊情況:第18條第2款規定“十六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爲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爲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 2、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爲的成年人 第22條規定,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爲的成年人爲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爲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爲或者與其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爲。 成年人的限制民事行爲能力的認定與撤銷: 成年人的限制行爲能力由其利害關係人或者有關組織向人民法院申請認定。 被人民法院認定爲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的,經本人、利害關係人或者有關組織申請,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其智力、精神健康恢復的狀況,認定該成年人恢復爲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 這裏的有關組織包括: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學校、醫療機構、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依法設立的老年人組織、民政部門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