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額保證借款合同在實踐中存在哪些問題

最高額保證借款合同在實踐中存在哪些問題
非貨幣財產出資在實踐中存在哪些問題公司法司法解釋(三)對其是如何規範的

公司法許可股東用一定的非貨幣財產出資,但沒有明確規定非貨幣財產出資的相關標準及程序。爲保障公司資本的充實和維護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公司法司法(三)對非貨幣財產出資進行了專門規範。


首先,未評估作價的非貨幣財產由於其實際價值是否與章程所定價額相符並不明確,在當事人請求認定出資人未履行出資義務時,我們認爲此時法院應委託合法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然後將評估所得的價額與章程所定價額相比較,以確定出資人是否完全履行了出資義務。這種由法院委託評估的方式既可以便捷地解決糾紛,也可以儘快落實公司資本是否充實。


其次,設定了非貨幣財產出資到位與否的司法判斷標準,尤其是對於權屬變更需經登記的非貨幣財產,我們堅持權屬變更與財產實際交付並重的標準。即:該財產已實際交付公司使用但未辦理權屬變更登記的,在訴訟中法院應責令當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間內辦理權屬變更手續。在該期間辦理完前述手續後,法院才認定其已履行出資義務。另一方面,出資人對非貨幣財產已辦理權屬變更手續,但未實際交付公司使用的,解釋(三)規定法院可以判令其向公司實際交付該財產、在交付前不享有股東權利。這些規定旨在敦促出資人儘快完全履行出資義務,保證公司資本的確定。同時,對用土地使用權、股權這些較爲常見的非貨幣財產出資的,解釋(三)也規定了出資義務履行的認定標準。


再次,我們認爲出資人用自己並不享有處分權的財產進行出資時,該出資行爲的效力不宜一概予以否認。因爲無權處分人處分自己不享有所有權(處分權)的財產時,只要第三人符合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規定的條件,其可以構成善意取得,該財產可以終局地爲該第三人所有。而出資行爲在性質上屬於處分行爲,出資人用非自有財產出資,也屬於無權處分,那麼在公司等第三人構成善意的情形下,其也應當適用善意取得制度。這有利於維持公司資本,從而保障交易相對人的利益。所以解釋(三)規定以不享有處分權的財產出資的,出資行爲的效力參照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的規定處理。而對實踐中出資人用貪污、挪用等犯罪所獲的貨幣用於出資的,尤其應防止將出資的財產直接從公司抽出的做法,此時應當採取將出資財產所形成的股權折價補償受害人損失的方式,以保障公司資本之維持、維護公司債權人利益,所以解釋(三)明確規定此時法院應當採取拍賣或變賣的方式處置該股權。


綜上所述,就是公司法解釋(三)三個要點內容,我們可以從中知道公司法的設定背景和目的,可以保障到員工的權益,規範公司的行爲,明確知道處理突發事件的方式方法,相信很多人在瞭解了公司法後,可以更好,更嚴格的管理公司,如果看到這裏,你們還有需要幫助的地方的話也隨時歡迎諮詢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