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預備階段的行爲

犯罪預備階段的行爲
犯罪預備階段屬於犯罪行爲嗎

(1)行爲人已經開始實施犯罪的預備行爲,即爲犯罪的實行和完成創造便利條件的行爲。犯罪預備不同於犯意表示。犯意表示是指以口頭、文字或其他方式對犯罪意圖的單純表露。二者的區別在於:犯罪預備行爲具有社會危害性,已具備特定的犯罪構成,我國刑法規定原則上要作爲犯罪處理;而犯意表示,還不是行爲,無論是從行爲人的主觀意圖還是客觀表現上看,都不是在爲犯罪實施創造條件,不具有社會危害性,對犯意表示不能處罰。不過需要注意的是,以下兩種類似於犯意表示的行爲不能認定爲犯意表示而應以犯罪論處:一是某些具體犯罪的構成中所包含的口頭或書面語言形式的實行行爲。如侮辱罪、誹謗罪、煽動分裂國家罪以及教唆犯罪裏所包含的言語行爲,作爲強姦罪、搶劫罪等犯罪的手段行爲的威脅性語言。這些特定的語言在特定的犯罪構成中屬於犯罪的實行行爲,具備這些語言不但構成犯罪,而且不是犯罪預備,而是已經實行犯罪的其他犯罪形態。二是單個人犯罪中制定犯罪計劃的書面語言,以及共同犯罪中勾結共同犯罪人、交流犯罪思想、商議犯罪計劃的口頭語言或者書面語言。這些語言都已經超出犯意表示的範疇,而是在爲實施犯罪創造條件的犯罪預備行爲,足以構成犯罪的,應當以犯罪論處。

(2)行爲人尚未着手犯罪的實行行爲,即犯罪活動在具體犯罪實行行爲着手前停止下來。以上兩個特徵說明了犯罪預備形態可能發生的時空範圍,即開始實施犯罪的預備行爲起直至犯罪實行行爲着手之前。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如果犯罪是預備階段,已經開始對犯罪進行實施,觸犯了我國的相關法律的話,那麼就會受到法律的制裁。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但是犯罪預備階段是屬於犯罪未遂犯,其相關刑罰會比照犯罪既遂犯等量刑結果來對其進行一定的懲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