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工作半年被辭退是否有補償

勞動者工作半年被辭退是否有補償
勞動者工作半年被辭退是否有補償
勞動者工作半年被用人單位違法辭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單位依法辭退勞動者的,用人單位應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1.用人單位提出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2.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3.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4.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5.用人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6.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7.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8.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