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搜查人身損害

非法搜查人身損害
非法搜查罪的構成特徵,非法搜查罪該如何認定
一、非法搜查罪的構成特徵非法搜查罪,是指非法對他人的身體或住宅進行搜查的行爲。非法搜查罪的構成特徵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一)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隱私權。所謂隱私權,是指自然人享有的住宅和個人生活不受侵擾,與社會無關的個人資訊和個人事務不被不當披露爲內容的人格權,包括個人資訊的控制權、個人生活的自由權和私人領域的佔有權。(二)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非法搜查他人身體和住宅的行爲,所謂搜查,是指搜尋檢查,既包括對他人身體的搜查,如摸索、掏翻等,又包括對他人住宅的搜查,如搜尋、翻看、檢查、挖掘等。(三)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無論其是否是有搜查權的偵查人員。也有人認爲本罪是特殊主體,即有搜查權的偵查人員。理由是:搜查是法律賦予偵查人員的特有權利,本罪正是爲防止其濫用這一權利而規定的。實際上,無搜查權的人擅自對他人的身體或住宅進行非法搜查,亦構成本罪,有搜查權的偵查人員作爲司法人員,其濫用職權,實施本行爲,依本條第2款的規定從重處罰。(四)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爲直接故意,不能由間接故意或者過失構成。其動機可以是各種各樣的,如:有的是爲了搜尋控告對方的“罪證”;有的是爲了查找失竊的財物;有的是爲了尋找離家出走的親人等,但何種動機不影響本罪的成立。二、非法搜查罪該如何認定?(一)本罪與搜查工作中的錯誤行爲的界限例如,偵查人員依法搜查時沒有請見證人到場,或者沒有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證,搜查婦女身體時不是由女工作人員進行等,屬於合法搜查中的錯誤行爲。(二)本罪與非法搜查爲手段的其他犯罪的界限非法搜查罪一般是以目的行爲不構成犯罪(如爲了查找欠物)爲前提的,如果行爲人出於其他犯罪目的(如爲了搶劫)而對他人人身或住宅進行搜查的,應以目的行爲吸收非法搜查行爲,按目的行爲定罪,如定搶劫罪。(三)本罪與非法侵入住宅罪的界限兩者常常具有一定的牽連關係。當行爲人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目的是爲了進行非法搜查時,一般以後一行爲吸收前一行爲,定非法搜查罪。但是,如果前一行爲情節惡劣而後一行爲情節一般,則以前一行爲吸收後一行爲,定非法侵入住宅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