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高消費令適應人羣
被法院依法限制高消費的人主要是: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給付義務的;
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被執行人;
執行人有消極履行、規避執行或者抗拒執行的行爲等情況。
第三條被執行人爲自然人的,被限制高消費後,不得有以下以其財產支付費用的行爲:
(一)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臥、輪船二等以上艙位;
(二)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
(三)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
(四)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
(五)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
(六)旅遊、度假;
(七)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
(八)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
(九)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費行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