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六十四條

民事訴訟法六十四條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
  第六十四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爲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覈實證據。  第六十七條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取證,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