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認定中過包括逆行不小心撞死人麼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認定中過包括逆行不小心撞死人麼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認定中過包括逆行不小心撞死人麼
首先,危害公共安全罪並不是一個罪名,而是同類罪名的集合,是以危險方法危害共安全的行爲導致了法益侵害事實的發生。
其次,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危險方法”,應嚴格按照文義解釋和同類解釋規則進行,以社會大衆對危害程度的一般理解爲其外延,與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具有同一性。
再次,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行爲對象爲“不特定人”。“不特定”也意味着隨時有向“多數”發展的現實可能性,會使社會多數成員遭受危害和侵害。
因此,逆行不小心撞死人是否屬於危害公共安全罪,要看行爲時的空間領域以及手段的方式,結果的人數追求等等問條件進行認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