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認定

該罪與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限:

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認定

(一)在客觀方面都表現爲使用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爲。但前者必須是發生致人重傷、死亡或者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嚴重後果,才構成犯罪;後者只要實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爲,即使尚未造成嚴重後果,也構成犯罪。

(二)在主觀方面前者由過失構成,後者則出於故意。在司法實踐中,對間接故意與過於自信的過失構成的上述犯罪難以區分。二者行爲人對其行爲可能造成的危害公共安全的嚴重後果均已預見,並且都不希望結果發生。但前者雖不希望卻未採取避免結果發生的任何措施,而是心存僥倖任其發生,危害結果發生與否均不違背行爲人的意願。後者行爲人則採取一定的措施,或者相信具有可能防止結果發生的主、客觀條件,只是過高地估計和輕信了這些條件,才使得危害結果未能避免,發生這種危害結果違背行爲人的意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