丟失槍支不報罪概念
丟失槍支不報罪,是指依法配備公務用槍的人員違反槍支管理規定,丟失槍支不及時報告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爲。...
丟失槍支不報罪,是指依法配備公務用槍的人員違反槍支管理規定,丟失槍支不及時報告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爲。...
(一)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爲一般主體。行爲人既包括自然人,年滿十六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也包括單位。(二)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爲過失。可以是疏忽大意的過失,也可以是過於自信的過失。這裏所說的過失,是指行...
該罪與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限:(一)在客觀方面都表現爲使用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爲。但前者必須是發生致人重傷、死亡或者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嚴重後果,才構成犯罪;後者只要實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爲,...
1.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成爲本罪主體。根據《刑法》第17條第2款規定,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人犯投毒罪,危害公共安全的,應當負刑事責任。2.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
犯本罪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依據情況及現實處以無上限的罰款及政治權利剝奪。情節特別惡劣,主要是指下列幾種情況:(1)造成了特別嚴重的後果,如致多人死亡;或者致人重傷的人數特...
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應當立案。本罪是危險犯,只要行爲人實人實施了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並且足以威脅不特定的多數人的人身和財產安全,不要求造成嚴重...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嚴厲打擊盜竊、破壞鐵路、油田、電力、通訊等器材設備的犯罪活動的通知》一、要以高度的責任感、緊迫感,認真開展嚴厲打擊盜竊、破壞鐵路、油田、電力、通訊等器材設備違法...
(一)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爲一般主體,即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構成本罪。(二)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爲直接故意,並且具有進行恐怖活動的目的,即行爲人以長期實行某種或某幾種恐怖犯罪活動爲目...
一、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交通運輸安全。破壞交通工具不但給鐵路、公路、水上、空中安全運輸造成嚴重威脅,嚴重危害國家經濟建設和國防建設,也危及廣大羣衆生命財產的安全。本罪的犯罪對象,僅限於法此對汽車應作廣義...
根據《刑法》第262條的規定,拐騙不滿14週歲的未成年人,脫離家庭或者監護人的,應當立案。本罪是行爲犯,只要行爲人實施了拐騙行爲,將不滿14週歲的未成年人帶走,從而使該未成年人脫離家庭或者監護人的,原則上就構成本罪,應當立...
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三人以上;(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五十萬元以上的;(三)發生礦山生產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一百萬元以上的;(四)其他造成嚴重後果的...
違反消防管理法規,經消防監督機構通知採取改正措施而拒絕執行,造成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大型羣衆性活動重大安全事故罪,是指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行爲。...
依法配備公務用槍的人員,丟失槍支不及時報告,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主體要件犯罪主體爲特殊主體,主要指對安全事故“負報告職責的人員”。“安全事故”不僅限於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的安全生產事故、大型羣衆性活動中發生的重大傷亡事故,還包括刑法分則第二章規定的所有與安全事故有關的...
《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破壞交通工具、交通設施、電力設備、燃氣設備、易燃易爆設備,造成嚴重後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決水罪是指故意決水,製造水患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爲。...
(一)罪與非罪的界限雖然本罪沒有情節嚴重才構成犯罪的規定,但是,並非一經實施了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的行爲,就無例外地構成犯罪,對於情節顯著輕微的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
實施除放火、決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各種不常見的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造成嚴重後果的,構成本罪,應予以立案追訴。...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於辦理恐怖活動和極端主義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條第四項實施下列行爲之一,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或者煽動實施恐怖活動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條之三...
一、《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十五條[消防責任事故案(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條)]違反消防管理法規,經消防監督機構通知採取改正措施而拒絕執行,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
盜竊、搶奪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罪,是指祕密竊取或者公然奪取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的行爲。...
(一)主體要件本罪主體爲一般主體,即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構成。根據《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3款的規定,單位也可成爲本罪主體。單位非法從事製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
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是指在安全事故發生後,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不報或者謊報事故情況,貽誤事故搶救,情節嚴重的行爲。...
一、罪與非罪的區分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故立法上沒有規定數額、情節的限制。但是,根據《刑法》規定,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則不應認爲是犯罪,可以依照其他有關規定處理。同時,在區分罪與非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