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壞交通工具罪構成要件

一、客體要件

破壞交通工具罪構成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交通運輸安全。破壞交通工具不但給鐵路、公路、水上、空中安全運輸造成嚴重威脅,嚴重危害國家經濟建設和國防建設,也危及廣大羣衆生命財產的安全。

本罪的犯罪對象,僅限於法此對汽車應作廣義解釋,包括用於交通運輸的拖拉機在內。但破壞耕種用的拖拉機,不危及交通運輸安全,不構成本罪。構成犯罪的,應以故意毀壞財物罪論處。

作爲本罪破壞對象的交通工具不僅是特定的,還須是正在使用中的,包括執行中的和交付使用停機待用的交通工具。因爲只有破壞這樣的交通工具,纔可能危害交通運輸安全。破壞正在製造或修理中,尚未交付使用的交通工具,通常不會給公共安全造成威脅,其情節嚴重的,應以故意毀壞財物罪論處。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實施破壞火車、汽車、電車、船隻、航空器的行爲,並且足以使其發生傾覆、毀壞危險。破壞的方法多種多樣,如放火、爆炸、拆卸或砸毀重要機件,故意違章操作製造事故,在修理中製造隱患並交付使用等。實施破壞行爲足以使火車等特定交通工具發生傾覆、毀壞的危險,才構成本罪。所謂傾覆是指車輛傾倒、顛覆、船隻翻沉、航空器墜落等。所謂毀壞是指使交通工具完全報廢,或受到嚴重破壞,以致不能行駛或不能安全行駛。傾覆、毀壞危險則指破壞行爲雖未實際造成交通工具傾覆、破壞,但具有使之傾覆、毀壞的實際可能性和危險性。通常只有破壞正在使用的交通工具的重要部位和機件,如交通工具的操作駕駛系統,制動、剎車系統,以及破壞船體造成行船危險等,纔可能產生這種實際可能性和危險性。有些破壞行爲,使交通工具門窗破碎,車身表現凹陷,油漆剝落,從表面看,遍體鱗傷,但其機體性能完好,不影響安全執行,因而不構成破壞交通工具罪。有些破壞行爲,從表現看,機體完好無損,但其關鍵機件遭受破壞、拆卸,足以使交通工具發生傾覆、毀壞危險,則構成破壞交通工具罪。因此,認定破壞交通工具的破壞程度,不應以給交通工具本身造成損失的價值大小爲標準,而應以是否足以使交通工具發生傾覆、毀壞危險爲根據。有的破壞行爲可能只拆卸一個螺絲釘。一個螺絲釘本身的價值不大,但由於被拆卸,足以使交通工具發生傾覆、毀壞危險的,就構成破壞交通工具罪。一般而言,判斷行爲人的行爲是否足以造成交通工具傾覆或者毀壞的危險,應從以下兩個方面來判斷:

1.要看被破壞的交通工具是否正在使用期間。所謂正在使用的交通工具,不僅包括正在行駛或者飛行中的交通工具,也包括經過驗收,在交付使用期間,停機待用的交通工具。因爲,只有破壞這種正在執行和隨時可能執行運輸任務的交通工具,才能夠危害公共安全,給人民羣衆的生命財產造成重大的損失。如果破壞正在製造、修理中的,或者已經報廢的,或者雖然製造出成品,但尚未交付使用的交通工具。由於不可能構成對公共安全的威脅,因此,不能構成破壞交通工具罪,而應以故意毀壞財物罪論處。但是,如果負責修理交通工具的人員,在修理中故意進行破壞,或製造隱患,將受到破壞或尚未修復的交通工具交付使用,則構成破壞交通工具罪。

2.要看破壞的方法和部位。一般地說,只有使用放火、爆炸等危險方法,或者用其它方法破壞交通工具的重要裝置部件,才足以造成車翻、船沉、航空器墜落的嚴重後果,才能構成本罪。例如,在長途公共汽車中途停車休息時,甲把汽車的重要部件剎車泵偷偷拆下,汽車開動後,因不能剎車而造成翻車事故,致多人傷亡,甲的行爲構成破壞交通工具罪。如果只破壞上述交通工具中一些不影響安全執行的協助性設備,如門窗、玻璃、燈具、臥具、坐椅、衛生設備等,則不構成破壞交通工具罪。情節嚴重的,可以按故意毀壞財物罪論處。

破壞交通工具只要達到足以使之發生傾覆、毀壞危險,無論是否造成嚴重後果,均構成本罪的既遂。本罪是否存在未遂,刑法理論界有兩種不同的觀點。否定未遂存在的觀點認爲,本罪屬於危險犯,以行爲造成交通工具傾覆、毀壞危險作爲法定的既遂標準。而行爲人着手實施犯罪就具備了這種危險性,已經達到既遂狀態,因而無既遂與未遂之分。肯定未遂存在的觀點認爲,根據本條的規定,本罪是以行爲造成交通工具傾覆、毀壞的實際危險狀態作爲既遂的標誌,通常行爲實行終了纔會產生這種實際危險狀態。如果行爲人雖已着手對交通工具進行破壞,但尚不足以造成交通工具傾覆、毀壞的實際危險狀態,就構成本罪的未遂。比如,行爲人剛着手破壞汽車的剎車系統,未容剪斷剎車管即被當場抓獲,而未得逞,就應按破壞交通工具未遂犯處理。後一種意見較爲合理。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爲一般主體,即凡年滿16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爲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即行爲人明知其破壞行爲足以造成交通工具傾覆、毀壞的危險,並希望或者放任這種危險的發生。本罪的動機多種多樣,如出於報復泄憤、邀功請賞或嫁禍於人而蓄意製造事故,出於貪利而盜竊正在使用的交通工具的重要部件,出於流氓動機故意搗亂破壞等。無論出於何種個人動機都不影響本罪的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