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罪的認定

(一)罪與非罪的界限

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罪的認定

雖然本罪沒有情節嚴重才構成犯罪的規定,但是,並非一經實施了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的行爲,就無例外地構成犯罪,對於情節顯著輕微的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的行爲,不宜按犯罪論處。例如,非法制造土槍、獵槍,目的是爲了自己狩獵的,又如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少量彈藥、爆炸物的,復員轉業、退伍軍人在行李包中私藏少量子彈的,行爲人爲了自用的目的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獵槍、爆炸物的,一般可不按犯罪論處。

(二)本罪與其他有關槍支、彈藥、爆炸物犯罪的區分

本罪與其他有關槍支、彈藥、爆炸物犯罪如盜竊、搶奪、搶劫槍支、彈藥、爆炸物罪的主要區別在於犯罪客觀方面不同。如果是違反國家有關槍支、彈藥、爆炸物的管理規定,擅自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上述物品的,則構成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罪;如果行爲人以非法佔有爲目的,祕密竊取槍支、彈藥、爆炸物的,則構成盜竊槍支、彈藥、爆炸物罪;如果行爲人以非法佔有爲目的,趁人不備,公然奪取槍支、彈藥、爆炸物的,則構成搶奪槍支、彈藥、爆炸物;如果行爲人以非法佔有爲目的,以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強行劫取槍支、彈藥、爆炸物,則構成搶劫槍支、彈藥、爆炸物罪。

(三)本罪與走私武器、彈藥罪的界限

走私武器、彈藥罪是指違反海關法規,逃避海關監管、非法運輸、攜帶、郵寄武器、彈藥進出國(邊)境的行爲。兩者在客觀行爲方式及行爲對象上有相似之處,但也有明顯區別:

(1)侵犯的客體不同。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和國家對槍支、彈藥、爆炸物的管理制度;走私武器、彈藥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武器、彈藥的對外貿易管制。

(2)客觀方面不同。本罪表現爲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的行爲,其中的買賣、運輸、郵寄必須是在境內非法買賣、運輸、郵寄上述物品;走私武器、彈藥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違反海關法規,逃避海關監管,運姑、攜帶、郵寄武器、彈藥出國(邊)境的行爲。

(3)犯罪對象不盡相同。本罪的犯罪對象是槍支、彈藥、爆炸物;走私武器、彈藥罪的犯罪對象是武器、彈藥。

(四)本罪與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罪的界限

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罪是指違反國家有關槍支、彈藥的管理規定,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爲。一般情況下,本罪與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罪易於區分,但如果行爲人非法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時,就很容易與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罪相混淆。

兩者的不同之處在於:

(1)犯罪對象不盡相同。非法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罪的犯罪對象包括槍支、選藥、爆炸物;而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罪的犯罪對象僅指槍支、彈藥。

(2)犯罪主體不同。非法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罪的犯罪主體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罪的犯罪主體只能是自然人,單位不能成爲該罪的犯罪主體。

(3)社會危害程度不同。非法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罪,儲存的槍支、彈藥、爆炸物數量較大,通常有專門的儲存地點,因而社會危害性大;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罪行爲人持有、私藏的槍支、彈藥通常數量較小,因而其社會危害性比非法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罪小。

(4)法定刑不同。正因爲非法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罪的社會危害性比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罪的社會危害性大,所以非法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的法定刑比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罪的法定刑要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