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犯是否可以判拘役或者管制

累犯是否可以判拘役或者管制
累犯是否可以判拘役或者管制
不能判處累犯拘役或管制,累犯是指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對於累犯,應當從重處罰。
    拘役是一種刑事處罰手段,是我國刑法規定的刑罰種類之一,指短期剝奪罪犯人身自由,就近拘禁並強制勞動的刑罰。拘役的期限爲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數罪併罰時最高不能超過1年。
    管制是對罪犯不予關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依法實行社區矯正的刑罰方法。管制是我國特有的一種輕刑。
    【法律依據】
    《刑法》第六十五條,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規定的期限,對於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從假釋期滿之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