贈與未撤銷遺贈的效力

贈與未撤銷遺贈的效力

合同的訂立又稱締約,是合同雙方動態行爲和靜態協議的統一,它既包括締約各方在達成協議之前接觸和洽談的整個動態的過程,也包括雙方達成合意、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或者合同的條款之後所形成的協議。合同一般都是雙方的法律行爲,只有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說訂立合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不論以何種方式訂立協議都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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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遺贈扶養協議的條件是怎樣滿足的?

 《繼承法》並沒有就遺贈扶養協議的解除作出明確規定,而是最高人民法院《繼承法若干意見》第56條中提到了協議解除,但仍然沒有對解除的標準和解除後的責任問題作出規定。該條規定:“扶養人或集體組織與公民訂有遺贈扶養協議.扶養人或集體組織無正當理由不履行,致協議解除的,不能享受遺贈的權利,其支付的供養費用一般不予補償;遺贈人無正當理由不履行,致協議解除的,則應償還扶養人或集體組織已支付的供養費用。”
  因此,在審判實踐中,如果遺贈人請求解除遺贈扶養協議的,一般情況下應當予以解除;扶養人或者集體經濟組織要求解除的.要根據具體情況和理由決定是否准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