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扣稅嗎?

一、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扣稅嗎?

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扣稅嗎?

解除勞動合同後的經濟補償金是不需要扣稅的。經濟補償金原則上不應當徵收個人所得稅。《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均規定,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勞動合同法》第47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從稅收的角度來說,如果把勞動者這樣獲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直接作爲工資,薪金所得,納入徵繳個人所得稅基數,對勞動者是不公平的。

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用),其收入在當地上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徵個人所得稅。

二、解除勞動合同有什麼經濟補償?

解除勞動合同支付經濟補償的規定有以下幾點: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於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和絕症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五十,患絕症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百。

(二)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三)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

員工解除勞動合同時,所獲的的經濟補償金是不需要交稅的。訂立勞動合同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了重大變化,致使原來的勞動合同無法繼續履行,雙方無法達成協議,簽署變更勞動合同書,由此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要按照員工在本單位的工作時間,支付經濟補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