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要違約金嗎?

一、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要違約金嗎?

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要違約金嗎?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者享有法定的辭職權,只要提前一個月通知用人單位,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一般不需要支付違約金。但如果存在以下兩種情況,則需要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一是用人單位對勞動者進行專業技術培訓提供培訓費用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二是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除上述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即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不存在上述兩種情形的,無需支付違約金。勞動合同中約定由單位承擔違約金的,不受上述情形限制。

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扣稅嗎?

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達到法定徵稅標準的,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

用人單位裁員應當支付的經濟補償金,其收入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徵個人所得稅。超過的部分,可視爲一次取得數月的工資、薪金收入,允許在一定期限內進行平均。

具體平均辦法爲:以個人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除以個人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以其商數作爲個人的月工資、薪金收入,按照《稅法》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由支付單位在支付時一次性代扣代繳。

個人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按實際工作年限數計算,超過12年的按12計算。

如果違反了勞動合同中規定的違約條款,解除勞動合同時,需要支付違約金。勞動者和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之後,所獲得的經濟補償金,如果達到了法定徵稅標準,就應該繳納個人所得稅。經濟補償金是由用人單位一次性支付的,屬於員工的一次性收入,經濟補償金繳納的稅款可以由用人單位代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