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提前解除勞動合同,應否依約支付違約金呢

勞動合同約定的違約金,是指在用人單位或者勞動者違反了勞動合同有關約定時,應當向對方支付賠償金。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只有在以下兩種情形下才承擔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責任:
一是勞動者違反服務期;
二是勞動者違反職業競業限制約定。
除以上兩種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的違約金,或者以賠償金、違約賠償金、違約責任等其他名義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責任。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提前解除勞動合同,應否依約支付違約金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