積極參加者如何認定

積極參加者是指在參加聚衆鬥毆中起主要作用的人,即共同犯罪中的主犯。
根據刑法規定的“其他積極參加者”的立法精神,對首要分子之外的其他參加者是否追究刑事責任,是根據參加者的主觀態度來決定的。積極參加者爲該罪主體,一般參加者不是該罪主體,而積極參加者的積極態度是透過他們在聚衆鬥毆中的積極表現來證明的。如在糾集後出謀劃策、制訂鬥毆或毆打方案,準備器械和車輛,在毆鬥中手段兇狠,直接致害對方,配合、協助鬥毆中的主犯製造鬥毆後果等。持積極態度的鬥毆參加者有兩種類型,既有鬥毆中起主要作用的主犯,也有未起主要作用的從犯,都是聚衆鬥毆中不可或缺的人員。主犯型的積極參加者,一般應是在鬥毆中直接致害對方的行爲人,或在鬥毆活動中十分賣力,十分活躍,在鬥毆中居於指揮、協調、起表率作用的人,他們和一般參加者有明顯區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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