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衆鬥毆罪的積極參加者如何認定

一、聚衆鬥毆罪的積極參加者如何認定

聚衆鬥毆罪的積極參加者如何認定

可以透過下列具體的客觀表現來認定爲積極參加者:

(1)主動參與鬥毆活動的:包括明知是聚衆鬥毆活動而積極主動參與;主動爲聚衆鬥毆提供犯罪工具、交通工具、犯罪所用財物的;首要分子未要求,而主動要求參加聚衆鬥毆活動的或經首要分子要求參加,欣然應許並主動出謀劃策的;積極聯繫糾集鬥毆人員,主動爲聚衆鬥毆約定鬥毆時間和地點的或創造條件的;或積極唆使他人蔘與鬥毆行爲;受首要分子脅迫參與的,但後來積極參與組織、策劃、鬥毆的;

(2)被脅迫參與的:被脅迫參與鬥毆,造成嚴重後果(不包括導致他人死亡或重傷);被脅迫參與鬥毆後,積極參與組織、策劃鬥毆的;

(3)造成嚴重後果的:不具有前述兩種情形,但造成了造成不包括導致他人死亡或重傷嚴重後果的。

二、聚衆鬥毆罪的認定

(一)聚衆鬥毆罪是指拉幫結夥,人數一般達三人以上,有聚衆鬥毆故意的互相毆鬥的行爲。要嚴格掌握聚衆鬥毆行爲的定罪標準,防止把一些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行爲以犯罪論處。

(二)聚衆鬥毆通常表現爲報復他人、爭霸一方或其他不正當動機而成幫結夥地鬥毆,往往造成嚴重後果。要與客觀方面表現爲肆意挑釁、無事生非的尋釁滋事罪區別開來。對於因民事糾紛引發的互相鬥毆甚至結夥械鬥,規模不大,危害不嚴重的,不宜以聚衆鬥毆罪處理,構成其他罪的以其他罪處理。

(三)“聚衆”是指爲實施鬥毆而聚集三人以上的行爲。聚衆方式既包括有預謀的糾集行爲,也包括臨時的糾集行爲。“三人以上”既包括首要分子、積極參加者,也包括其他一般參加者。

(四)雙方均有互毆的故意,鬥毆時一方達三人以上,一方不到三人的,對達三人以上的一方可以認定爲聚衆鬥毆,對不到三人的一方,如果有聚衆行爲的,也可以聚衆鬥毆罪論處,如果沒有聚衆行爲的,不以聚衆鬥毆罪論處,構成其他罪的,以其他罪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