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聚衆及準備鬥毆中行爲積極並起重要作用的,不論其是否直接參加鬥毆,一般應認定爲積極參加者。
聚衆鬥毆的積極參加者是指首要分子以外在聚衆鬥毆中發揮主要作用或者在鬥毆中直接致傷、致死他人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 聚衆鬥毆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衆鬥毆的;
(二)聚衆鬥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
(三)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衆鬥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
(四)持械聚衆鬥毆的。
聚衆鬥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