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商解除是否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協商解除是否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協商解除是否要支付經濟補償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如果是用人單位主動提議的,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者在用人單位每工作一年的,需要支付一個月的工資。但如果是勞動者提議的,則不需要支付補償金。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