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違法行爲資訊公開中的隱私權保護

論違法行爲資訊公開中的隱私權保護

人身權利是每個人最重要的權利之一,包括健康權、自由權等,這些權利都受到法律的保護,任何人都不能侵犯他人的人身權利。侵權行爲屬於一種對他人造成損失的違法行爲,而人身侵權就是對他人身體造成一定傷害的一種侵權行爲,我國對於人身侵權有相關的法律規定,對於造成人身侵權的行爲人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對受害人進行賠償,也要及時用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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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資訊公開中的隱私權



    隱私,作爲一種與個人生活密切關聯的法益或民事權利日益受到人們的普遍關注和各國不同程度的法律保護,然而,隨着政府職能的不斷擴張,隱私或隱私權在遭受來自於民事主體的侵權威脅的同時,也面臨着行政機關等公權力主體的威脅和侵害,特別是在政府資訊公開的過程中,政府在調查、收集、公開資訊時,必然涉及公民個人的祕密和隱私資訊。因此,如何在政府資訊公開過程中保護公民的隱私權,就成爲一個亟待解決的問題。


    “隱私”一詞的英文表達爲“Privacy”,在美國,隱私一詞涉及資訊的獲得或揭露、身體的隱祕、所有權或者控制權、個人決策權等方面的含義。在我國,“隱私,又稱爲私人生活祕密或私生活祕密,是指私人生活安寧不受他人非法干擾,私人資訊保密不受他人非法蒐集、刺探和公開等” 。也有學者認爲,“隱私就是私生活,它相對於公共生活而言,是指與公衆無關的純屬個人的私人事務,包括私人活動、私人的活動空間以及有關私人的一切資訊” 。政府資訊公開中的“隱私”,是指行政機關公開所保管的檔案或記錄中涉及的有關個人的資訊 ,這裏的“保管”包括蒐集、保管、利用和傳播等行爲。


    在我國,隱私權作爲一項重要的人格權,就其內容而言,一般包括私生活祕密權、空間隱私權、私生活安寧權等 。在政府資訊公開中,公民的隱私權是與權利主體的知情權相關聯的,具體包括以下五種權利形式:第一,知情權。公民有權知悉、瞭解與自己相關的個人資訊被蒐集、保管、利用和傳播的目的、用途和範圍等情況,並有權查詢個人資訊。第二,控制權。公民對於自己的隱私有權按照自己的意願進行控制,有權決定是否向政府提供個人資訊、提供哪些資訊;有權決定是否公開、利用或准許他人公開或利用自己的個人資訊。第三,修改權。公民在發現行政機關記載的個人隱私資訊有誤時,有權要求進行修改和補充。德國《聯邦個人資料保護法》甚至規定個人在發現資料不準確或不完整的時候,有權阻止資料的儲存。第四,安全保障權。公民有權要求管理部門採取必要的、合理的措施以保障個人資訊安全,防止不當泄漏。第五,救濟權。公民在自己的隱私權被侵害後,有權透過行政途徑或司法途徑等來進行救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