隱私權與個人資訊保護的區別是什麼

第一,二者權利主體僅限於自然人,而不包括法人。

隱私權與個人資訊保護的區別是什麼

從隱私權的權利功能來看,其主要是爲了保護個人私人生活的安寧與私密性,因此,隱私權的主體應當限於自然人,法人不享有隱私權,法人所享有的商業祕密是作爲財產權的內容加以保護的。同樣,個人資訊的權利主體限於自然人。因爲個人資訊指自然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婚姻、家庭、教育、職業、住址、健康、病歷、個人經歷、社會活動、個人信用等足以識別該人的資訊。這些資訊都具有可識別性,即能直接或間接指向某個特定的個人。雖然在個人資訊法律關係中,相關資訊的實際控制者可能是法人,但是其並非個人資訊權的權利主體。法人的資訊資料不具有人格屬性,法人不宜對其享有具有人格權性質的個人資訊權,侵害法人資訊資料應當透過知識產權法或反不正當競爭法予以保護。

第二,二者體現了個人對其私人生活的自主決定。

無論是個人隱私還是個人資訊,都是專屬自然人享有的權利,而且都彰顯了一種個人的人格尊嚴和個人自由。就隱私而言,其產生的價值基礎就是人格尊嚴和人格自由發展的保護。隱私體現了對“個人自決”、“個性”和“個人人格”的尊重和保護。而就個人資訊而言,其之所以日益獲得強化的保護,也與其體現了人格尊嚴和人格自由存在密切關係,人資訊常常被稱爲“息自決權”,同樣體現了對個人自決等人格利益的保護。

第三,二者在客體上具有交錯性。

隱私和個人資訊的聯繫在於:一方面,許多未公開的個人資訊本身就屬於隱私的範疇。事實上,很多個人資訊都是人們不願對外公佈的私人資訊,是個人不願他人介入的私人空間,不論其是否具有經濟價值,都體現了一種人格利益。一方面,部分隱私權保護客體也屬於個人資訊的範疇。尤其應當看到,數字化技術的發展使得許多隱私同時具有個人資訊的特徵,如個人通訊隱私甚至談話的隱私等,都可以透過技術的處理而被數字化,從而可能因具有身份識別的特徵而被納入個人資訊的範疇。某些隱私雖然要基於公共利益而受到一定的限制,如個人的房產資訊在一定範圍內要進行查閱,但並不意味着這些資訊不再屬於個人資訊,許多個人資訊都屬於個人隱私的範疇。如果說隱私權是應對新聞自由而生的,個人資訊權則可以說是應對資訊社會與資訊技術而生的。

第四,二者在侵害後果上具有競合性。

所謂競合性,是指行爲人實施某一行爲可能同時造成對多種權利的侵害,從而形成多種權利受侵害、產生責任競合的現象。一方面,隨意散播具有私密性特徵的個人資訊,可能也會同時涉及到對隱私的侵犯。另一方面,從侵害個人資訊的表現形式來看,侵權人多數也採用披露個人資訊方式,從而與隱私權的侵害非常類似。所以,在法律上並不能排除這兩種權利的保護對象之間的交叉,或許正是基於這一原因,在我國司法實踐中,法院經常採取隱私權的保護方法爲個人資訊的權利人提供救濟。

最後,在國家社會中,不管是個人隱私還是個人資訊都是需要被保護的對象,這樣做不僅可以防止其他人的非法利用,還可以保證個人生活的安寧,每個人都有自己的隱私,每個人也都有個人的基本資訊,這些都是當事人主導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