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關係與民事關係的界定

勞動關係與民事關係的界定

勞動關係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依法簽訂勞動合同而在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產生的法律關係。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而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而勞動關係的認定其實是一個大課題,不僅涉及到如何根據構成要件對當事人之間是否成立勞動關係作出認定,還涉及到勞動關係與勞務關係等其他用工關係以及承攬關係等其他法律關係的比較和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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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關係與民事關係的區別

1、不平等性。筆者稱之爲決定性的因素,這是因爲所有勞動關係與民事關係的不同,主要由其決定,由其產生。一是從實際情況來看,勞動者是相對過剩的社會弱勢羣體,用人單位是相對經濟(包括科技等無形資產)實力較強具有承擔工作、生產、經營風險的法人單位。雙方總體上處於社會經濟地位強弱懸殊的不平等的地位。二是勞動關係雙方在實際生產工作中有明顯的管理與被管理的關係。三是從勞動成果分配上看,勞動者獲取的是工資報酬及福利待遇,用人單位則追求高額回報(除了投資成本回收,還無償佔有了勞動者的剩餘價值)。民事關係的建立則不是以經濟實力和社會經濟地位來決定,也沒有明確的管理與被管理、服從與被服從的關係,如果有成果分配,也是平等、合理的。2、社會法律義務與風險責任不同。勞動關係中社會法律義務和風險責任主要由用人單位承擔,勞動者由於自身沒有能力或不願去承擔這種義務和風險,只能以個人名義加入到用人單位。主要有生產過程中安全責任,勞動者的工作、失業、養老、醫療、生育保險,以及經營不善的後果等。民事關係中雙方的風險和責任以標的物所有權的轉移而轉移,沒有明顯的偏向性,一般也願意並有能力各自承擔。3、行政干預不同。勞動關係中勞動行政部門主要規範的是用人單位的行爲,對用人單位的違法行爲進行查處,民事關係中行政部門很少干預,即使有,也不是針對某一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