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犯罪的濫用職權

職務犯罪的濫用職權
濫用職權罪

濫用職權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違法決定、處理其無權決定、處理的事項,或者違反規定處理公務,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爲。


在房屋徵收活動中,如果房屋徵收補償實施單位對徵收公告後新建、搶建的房屋給予補償,或者擅自提高徵收補償價格,或者多認定房屋面積、虛增附屬設施、虛假認定房屋用途幫助他人套取徵收補償款等,或者其他職能機關濫用職權辦理假房產手續、土地使用權手續等幫助他人套取徵收補償利益的,造成公共財產直接經濟損失20萬元以上,即可以濫用職權罪進行刑事追責,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