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約保函和履約擔保

履約保函和履約擔保

抵押擔保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某一特定物的佔有,而將該財產作爲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債務人以自己的房屋、汽車等財產作爲自己債權擔保的行爲就叫做抵押擔保,作爲擔保的一種方式,我國法律對債務人相關的財產能否作爲抵押物以及相關的抵押順序是做了明確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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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約保函擔保公司出具的履約保函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銀行的保函區別在於法律效力不同,銀行的保函具有優先支付的功能,一旦存在違約符合支付條件的即可支付,擔保公司的保函視情況分爲一般責任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二者存在差異;保證能力不同,銀行的保函具有較高的信譽,但是擔保公司由於屬於有限責任公司承擔有限責任,股東以出資額爲限承擔責任。以上關於“履約保函擔保公司”的相關回答,僅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