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約金與違約賠償責任

違約金與違約賠償責任

人身權利是每個人最重要的權利之一,包括健康權、自由權等,這些權利都受到法律的保護,任何人都不能侵犯他人的人身權利。侵權行爲屬於一種對他人造成損失的違法行爲,而人身侵權就是對他人身體造成一定傷害的一種侵權行爲,我國對於人身侵權有相關的法律規定,對於造成人身侵權的行爲人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對受害人進行賠償,也要及時用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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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金責任


又稱違約罰款,是由當事人約定的或法律直接規定的,在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合同時向另一方當事人支付一定數額的金錢,也可以表現爲一定價值的財物。

(1)違約金責任的構成:

A.違約行爲發生,至於違約行爲的類型,應視當事人的約定或法律的直接規定;

B.原則上要求違約方有過錯,或者是故意,或者是過失。

(2)違約金約定的無效:

A.載有違約金條款的合同無效、被撤消、不被追認或不成立,違約金的約定也無效;

B.在違約金系賠償損失額預定的情況下,當事人約定違約金與賠償損失並存,使守約方獲取“不當得利”,可以認定違約緊的約定無效;

C.在法定違約金場合,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違反法律規定,無效,一般都是部分無效。

(3)定金與違約金能否並罰《合同法》第116條規定:“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這條規定否定了違約金與定金的並罰。

(4)違約金過高的處理當事人主張約定的違約金過高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的,人民法院應當以實際損失爲基礎,兼顧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綜合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予以衡量,並作出裁決。
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認定爲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

瞭解合同違約責任有哪些形式是如今這個社會必備的基礎知識,因爲我們每個人都在不斷的與外界產生合同。我們應該清楚一旦我們因爲某種原因不能履行合同,可能要爲此承擔的責任有哪幾種。如果你正陷入合同違約的窘境需要尋求專業幫助,那麼可以聯繫我們律師365的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