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罪名能數罪併罰

哪些罪名能數罪併罰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爲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選擇性罪名是否數罪併罰

不是。不論選擇性罪名的行爲方式和行爲對象有多大的選擇範圍,實際都只是一個犯罪構成。都只能按照一罪處罰。
根據《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規定和確定罪名的意見的司法解釋》和司法實踐中如何適用選擇性罪名進行定罪量刑的規定,定罪應依一罪處罰,由於選擇性罪名是指包含的犯罪構成具體內容,反映出多種犯罪行爲,既可概括使用,又可分解使用的罪名。對其定罪應依據犯罪構成理論。犯罪構成是認定犯罪的具體的法律標準。它是指依照我國刑法的規定,決定某一具體行爲的社會危害性及其程度,而爲該行爲成立犯罪所必須具備的一切主觀要件和客觀要件的有機統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