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有異議該怎樣辦

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有異議該怎樣辦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行爲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交通事故責任主要分爲五大類,交通事故責任的認定直接關係到相關的賠償內容,所以我們應該重視交通事故責任。但是交通事故責任的認定應該在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期限內,按照規定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原則進行認定。

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有異議該怎樣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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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有異議該怎樣辦
如果受害人有充分的理由和證據證明交通事故認定書的責任認定有誤,有權利要求上一級交管部門或人民法院予以變更或者撤銷。根據《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定,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3日內,向上一級部門提出書面複覈申請。複覈申請應當載明覆核請求及理由和主要證據。當事人書寫複覈申請時,一定要指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劃分責任不當的錯誤所在,並抓住有關證據不放,力爭複覈部門認可自己的意見。上一級交通管理部門收到複覈申請後5日內,會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作出複覈結論。複覈審查期間,當事人不能啓動訴訟程序,否則將導致複覈程序終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條
當事人自行協商達成協議的,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自行協商協議書,並共同簽名。道路交通事故自行協商協議書應當載明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天氣、當事人姓名、駕駛證號或者身份證號、聯繫方式、機動車種類和號牌號碼、保險公司、保險憑證號、事故形態、碰撞部位、當事人的責任等內容。
第二十二條
當事人自行協商達成協議的,可以按照下列方式履行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
(一)當事人自行賠償;
(二)到投保的保險公司或者道路交通事故保險理賠服務場所辦理損害賠償事宜。
當事人自行協商達成協議後未履行的,可以申請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