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贓隱瞞罪量刑標準

銷贓隱瞞罪量刑標準
請問銷贓隱瞞罪量刑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爲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行爲。我國1979年刑法第172條規定了窩贓、銷贓罪。1997年刑法第312條增加了轉移收購贓物的行爲,罪名相應更改爲窩藏、轉移、收購、銷售贓物罪。2006年6月29日《刑法修正案(六)》對該罪的罪狀和法定刑均作了修改,因此罪名也相應修改爲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根據《刑法》第312條之規定,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單處罰金量刑格】   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數額5000元以上不滿1萬元或者多次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累計數額3000元以上不滿6000元的,基準刑爲罰金刑。   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數額在1萬元以上不滿1.5萬元或者多次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累計數額6000元以上不滿1萬元的,基準刑爲管制刑。   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數額1.5萬元以上不滿2萬元或者多次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累計數額1萬元以上不滿1.5萬元的,基準刑爲拘役刑。   掩飾、隱瞞犯罪所得2萬元或者多次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累計數額1.5萬元的,基準刑爲有期徒刑六個月,每增加1萬元,增加刑期一個月。每增加400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格】   掩飾、隱瞞涉及盜竊、搶劫詐騙、搶奪的機動車五輛以上或者價值總額達到50萬元以上的,基準刑爲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涉案車輛1輛或價值10萬元,從重5%。   【升格特別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擬處管制、罰金刑的,升格爲拘役刑:   (一)窩藏、轉移、收購、銷售贓物八次以上,或五次以上且累計數額達1萬元; (二)未全部退贓的;   (三)未主動接受財產刑處罰的。 以上就是對銷贓隱瞞罪量刑標準是什麼問題的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