僞證罪與妨害作證罪的異同

僞證罪與妨害作證罪的異同
妨害作證罪與僞證罪的界限

這兩個罪在客觀上都侵犯了國家司法機關正常的司法訴訟活動,都有可能發生在訴訟活動領域,但是兩者仍具有明顯的差別,主要體現在下列幾個方面:

(1)主體不同。妨害作證罪的主體要件是一般主體;而僞證罪的主體要件僅限於證人、鑑定人、翻譯人、記錄人四種,屬特殊主體

(2)主觀方面不同。妨害作證罪與僞證罪雖同是直接故意犯罪,但具體罪過內容和犯罪目的不同。前者一般是出於爲自己或他人謀利的目的;而後者則出於陷害他人或隱匿罪證的目的。

(3)客觀方面不同。妨害作證罪客觀方面表現爲實施妨害證人依法作證或指使他人作僞證的行爲;而僞證罪的客觀方面則表現爲在刑事訴訟中對與案件有重要關係的情節作虛假的陳述。

(4)發生的時間、空間不同。妨害作證罪可以發生在訴訟提起之前,也可以發生在訴訟活動過程中,既可以發生在刑事訴訟活動中,也可以發生在民事、行政訴訟活動中,發案範圍較廣;而僞證罪則只能發生在刑事訴訟活動中,發案範圍較窄。

對於妨害作證罪一種涉及到民事訴訟案件中的相關情況,但如果在犯罪事實的認定上,存在嚴重的情況,如造成了他人的傷害,或者還存在其它的犯罪事實的,如在妨害作證的過程中,還造成了他人的死亡的等,這就需要按照故意傷害罪來進行判罰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