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棄遺產必須進行公證

放棄遺產必須進行公證
兒子死了父母放棄遺產繼承協議必須公證

放棄遺產繼承協議不是必須公證,我國《繼承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爲接受繼承。”因而,法律雖然允許公民自願放棄自己的繼承權,但放棄繼承權應當依法做出明確的意思表示。


一般來說,如果涉及房地產財產的,應當辦理公證,便於以後過戶手續的辦理。如爲其它財產,可以僅立書即可,可以委託律師提供法律幫助。


放棄繼承權聲明書公證,應當由其住所地或行爲發生地的公證處管轄。當事人應當親自辦理,不得委託他人。


辦理放棄繼承權聲明書公證,當事人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1)當事人的身份證明,如居民身份證、戶口簿等;


(2)被繼承人死亡的證明;


(3)當事人享有繼承權的證明,例如本人與被繼承人關係的證明、被繼承人的遺囑等;


(4)本人簽字的放棄繼承權聲明書;


(5)公證員認爲需要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