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合同約定違約金的限制

二手房合同約定違約金的限制
怎麼就二手房交易約定違約金

房屋買賣活動中,有些違約導致合同不能履行,有些問題不足以導致合同無法履行,但是影響了一方的權益,至少給對方造成日期的延誤。從合同約定的角度講,應該對合同履行的所有細節進行約定,並約定出現某種違約的處理方式及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


按英美法的分類,違約分爲根本違約與一般違約,根本違約指雙方簽訂合同的目的不能實現,比如買方簽訂合同後放棄購買房屋或賣方簽訂合同後不售房屋,都屬於根本違約。一般違約指在合同履行的過程當中,違反了合同的約定,但不足以影響合同的目的,比如比合同約定的付款時間遲付了3天,比如比合同約定的交房時間晚交了7天,這類情況都屬於一般違約。


對於根本違約可這樣約定:本合同簽訂後,如甲方不出售該房屋,則乙方有權解除合同或依據本合同請求法院強制履行;若乙方解除合同的,甲方應向乙方支付總房款20%的違約金。“不出售房屋”是指甲方主觀不出售該房屋或以實際行動表示不出售該房屋,如將房屋售與他人、不協助乙方辦理過戶手續超過一個月或拒絕交付房屋超過一個月的。本合同簽訂後,如乙方不購買該房屋,則甲方有權解除合同或依據本合同請求法院強制履行,若甲方解除合同的,乙方應向甲方支付總房款20%的違約金。“不購買房屋”是指乙方主觀不購買該房屋或以實際行動表示不購買該房屋,如拒絕辦理產權過戶登記、在具備公證提存條件後不辦理公證提存手續、不支付購房款,以貸款方式支付房款的不辦理貸款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