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合同糾紛辦案心得

買賣合同糾紛辦案心得
買賣合同糾紛辦案心得中產生的原因是什麼
未考察主體資格或主體的償債能力 A與B之間都是大公司,A公司下屬有很多子公司C、D、E、F、G等二十幾家。B爲供方,A及其子公司爲需方,爲降低採購成本,子公司需要貨物時均透過A公司集體統一向B公司採購,但每次具體簽定合同時均由子公司與B簽定合同,最終因貨款未結清而產生糾紛。那麼,B公司很顯然不能向A公司直接主張權利,而只能向衆多子公司主張權利。若向A公司主張權利,A公司抗辯其爲各買賣合同中系代理人身份,案件會遭法院駁回。本案如能在每份合同中將A公司作爲連帶責任保證人,則一切問題迎刃而解,同時還可大大降低B公司的訴訟成本。 又如,張三是A、B兩個公司的股東,兩公司的日常經營均由張三負責,張三及業務員經常以A公司的名義向C公司進貨(提貨),提貨單上的提貨單位欄均寫上A公司、提貨人張三或某業務員。後來A公司經營不善逐漸歇業,但進貨仍在繼續。A公司進貨後以B公司的名義銷售給第三方,自然B公司與第三方結算貨款。因此C公司在沒有其他證據的情況下根據提貨單隻能起訴A公司催討貨款,結果可想而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