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離婚的財產約定協議效力

假離婚的財產約定協議效力
約定財產協議的效力

夫妻財產約定協議的效力是指夫妻就財產關係進行約定後,對雙方當事人及第三人發生法律上的約束力。約定的效力,可分爲對內(指夫妻雙方)效力與對外(指第三人)效力。


夫妻財產約定協議對夫妻雙方均具有法律效力,它等於在夫妻之間形成了有關財產管理、使用、處分的原則界限。有了它,如果丈夫向妻子借錢不還,妻子有權利持借據和財產約定協議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丈夫歸還借款。當然,這種情況多數只在夫妻感情破裂,進行財產分割時纔會發生。


根據《婚姻法》第19條第2款、第3款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由此可見,夫妻關於財產的約定並不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根據合同法和物權法的一般原理,夫妻關於財產的約定,是雙方當事人意思的合致,透過約定來安排夫妻未來財產的分割,對夫妻雙方當然具有約束力。因此,《婚姻法》第19條第2款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但是,在涉及第三人利益時,由於夫妻財產約定沒有公示,就不具有對抗第三人的利益,根據民法的公平原則,爲保護第三人的利益和維護交易安全,夫妻財產約定須爲第三人所明知的,才能發生對外效力,對第三人發生法律約束力。因此《婚姻法》第19條第3款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亦即,如果第三人不知道該約定的,應先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不足部分用夫妻共有財產和另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在現實生活當中,很多的夫妻對於財產問題並沒有達成非常明確的約定,所以在離婚的時候就按照法律規定來進行分配,但是如果說在婚前或者是結婚的過程當中,對財產進行的約定,那麼應當按照這個約定的協議內容來進行一個離婚財產的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