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侵權訴訟代理詞

未成年人侵權訴訟代理詞
未成年人侵權的被告如何確定

1、未成年人侵權的被告是其監護人,通常是其父母。


2、在實踐中,未成年人侵權案件一般應以未年人與監護人爲共同被告,具體依據如下:


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七條規定:“無訴訟行爲能力人由他的監護人作爲法定代理人代爲訴訟。法定代理人之間互相推諉代理責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爲訴訟。”法律規定訴訟活動由未成年人的監護人作爲法定代理人代爲進行,意即法律承認未成年人有被告主體資格。由監護人代爲訴訟,僅僅是因爲未成年人沒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而已。


《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二款規定:“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爲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適當賠償,但單位擔任監護人的除外。”按照我國法律,未成年人可以接受和擁有財產。如果未成年人有財產,賠償費用應優先由該財產支付。而要讓未成年人承擔賠償責任,就應在訴訟過程及判決書中明確未成年人的被告地位。


《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無民事行爲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根據法律規定,由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換句話說,將由監護人承擔判決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