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資金罪最新量刑金額

挪用資金罪最新量刑金額

職務侵佔罪侵犯的對象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財物,包括動產和不動產所謂“動產”,不僅指已在公司、企業、其他單位佔有、管理之下的錢財(包括人民幣、外幣、有價證券等),而且也包括本單位有權佔有而未佔有的財物,如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擁有的債權。就財物的形態而言,犯罪對象包括有形物和無形物,如廠房、電力、煤氣、天然氣、工業產權,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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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資金罪量刑標準

(一)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法定基準刑參照點

挪用資金超過3個月未還或進行營利活動,數額在3萬元以上不滿5萬元的,爲拘役刑;數額爲5萬元的,爲有期徒刑六個月,每增加犯罪數額1萬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挪用資金進行非法活動,數額在1。5萬元以上不滿2萬元的,爲拘役刑;數額爲2萬元的,爲有期徒刑六個月,每增加犯罪數額350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二)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準刑參照點

挪用資金30萬元或挪用資金3萬元未退還的,爲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挪用資金數額8500元或未退還數額每增加450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挪用資金10萬元進行非法活動的或挪用資金1。5萬元進行非法活動且未退還的,爲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挪用資金數額5000元或未退還數額每增加200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三)緩刑適用限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緩刑:

1、挪用資金數額40萬元以上或挪用資金進行非法活動數額15萬元以上的;

2、未全部退贓的;

3、共同犯罪的主犯,且犯罪情節嚴重的;

4、在本市影響較大,社會反應強烈的。

二、挪用資金罪的立案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一)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在1萬元至3萬元以上,超過3個月未還的;

(二)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在1萬元至3萬元以上,進行營利活動的;

(三)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在5000元至2萬元以上,進行非法活動的。

應注意的是,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未經客戶的委託,買賣、挪用、出借客戶帳戶上的證券或者將客戶的證券用於質押的,或者挪用客戶帳戶上的資金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並責令關閉或者吊銷責任人員的從業資格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